关于私募机构向投资者 信息披露的那些事!

青岛融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3-04-14 本文章281阅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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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主体


      在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中,投资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知情权, 为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基金业协会出台了 《信披办法》 ,保障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从而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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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义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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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主要事项


      近年来,私募监管体系愈加严格,信息披露也更加规范。不过,信息披露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能积极主动落实,不仅能够提升私募基金运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有效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迎来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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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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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



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信息:


(1)季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年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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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业协会 视情节轻重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限期改正、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暗训、行业内谴责、加人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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